拜读昨日陈长文律师一文,陈律师所言甚是,但考虑到两岸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仍有探讨的空间。
首先,该思考的问题是,政府对大陆配偶是否采取歧视的态度?笔者认为可以举越南新娘的例子来比较。相对于越南新娘取得台湾国籍的便利程度,大陆新娘有其不及之处,这一直是大陆新娘及其家属不满的地方。但是事实上,越南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并处理越南女子「外销」的事情。越南政府十分务实的认为这是帮助越南经济的方法,也务实地前后多次和政府就越南新娘在台权益问题,包括申请的程序、引进的管道、国籍的取得和法律的保障等方面,和台湾政府进行了多次的协商也终于获得成果。越南新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台湾法律的保护,也享有比大陆新娘更高的地位。
而相反地,中国政府对大陆新娘似乎就不闻不问了。有责任的政府最起码也应该从保护人民权利的出发点,和台湾政府进行谈判,或者最起码有相关的主张。不幸地,中国对来台女子的权益问题,至今仍保持缄默,无视于其子民的弱势,这又要如何要求他人平等对待大陆新娘呢?现实的情况是,大陆的司法管辖并未及于台湾,大陆的司法在台湾并没有法律效力,大陆法律和台湾法律规定的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的,大陆来台人士并没有理所当然和台湾法律有法律上的联系,也不能理所主张受到台湾法律的保护,而主张其法律的权利义务。一国政府对其境内人民包括外来人民的管理和保护,当然有其自我决定的充分权力。
大陆新娘想取得平等地位最正确的做法,应是央求中国政府出面和台湾政府进行实质的谈判,因为这样才是治标治本、一劳永逸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