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昨日陳長文律師一文,陳律師所言甚是,但考慮到兩岸現實情況,筆者認為仍有探討的空間。
首先,該思考的問題是,政府對大陸配偶是否採取歧視的態度?筆者認為可以舉越南新娘的例子來比較。相對於越南新娘取得台灣國籍的便利程度,大陸新娘有其不及之處,這一直是大陸新娘及其家屬不滿的地方。但是事實上,越南政府一直十分重視並處理越南女子「外銷」的事情。越南政府十分務實的認為這是幫助越南經濟的方法,也務實地前後多次和政府就越南新娘在台權益問題,包括申請的程序、引進的管道、國籍的取得和法律的保障等方面,和台灣政府進行了多次的協商也終於獲得成果。越南新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台灣法律的保護,也享有比大陸新娘更高的地位。
而相反地,中國政府對大陸新娘似乎就不聞不問了。有責任的政府最起碼也應該從保護人民權利的出發點,和台灣政府進行談判,或者最起碼有相關的主張。不幸地,中國對來台女子的權益問題,至今仍保持緘默,無視於其子民的弱勢,這又要如何要求他人平等對待大陸新娘呢?現實的情況是,大陸的司法管轄並未及於台灣,大陸的司法在台灣並沒有法律效力,大陸法律和台灣法律規定的國家和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的,大陸來台人士並沒有理所當然和台灣法律有法律上的聯繫,也不能理所主張受到台灣法律的保護,而主張其法律的權利義務。一國政府對其境內人民包括外來人民的管理和保護,當然有其自我決定的充分權力。
大陸新娘想取得平等地位最正確的做法,應是央求中國政府出面和台灣政府進行實質的談判,因為這樣才是治標治本、一勞永逸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