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福州9月22日電
嫁到台灣的大陸新娘,很多由於丈夫家裡的經濟條件並不是很好,由於沒有取得“合法”的身份無法外出打出,再加上每半年就要回大陸一趟,生活困苦的不在少數。
“我像被關在牢籠裡!”
“這6年多以來,我就像被關在沒有籠子的牢房裡,參加今日的游行活動,還是偷跑出來的……”,像艷珍這樣從對岸漂洋過海隻身嫁到台灣,飽受夫家虐待的大陸新娘在台灣不是少數。如今,這群大陸新娘們又得因為身分証取得年限延長問題再受不平等的待遇,說到心中的苦與怨,艷珍、麗鬆兩位年輕、漂亮的大陸新娘,原本泛紅的眼眶再也忍不住,終於決堤了。
6年多前從大陸江西嫁來台灣的艷珍,前日是偷跑出來參加游行活動的,艷珍強調,當初他是認為台灣人也是自己的同胞,才會同意在家人的安排下嫁來台灣,但因為身分証取得年限過長的限制,礙於家計她隻能偷偷摸摸的工作,每天都過著怕被警察抓、提心吊膽的難過日子。
再加上為了取得居留証,她必須在大陸、台灣之間來來回回,口氣中充滿怨恨的艷珍並形容,這幾年來她就像在蕩秋千,如行尸走肉般的,不知道自己過得是什麼樣的生活。
同樣也是大陸新娘的麗鬆,嫁來台灣則已有7年,由於丈夫是“討海”的,因此這位浙江姑娘可說是凡是都得靠自己。不過,說起身份証取得年限可能再延長一事,平日堅強的麗鬆,回想起幾年前因居留問題而無法回大陸見爸爸最后一面的傷心往事,也忍不住激動落淚。
麗鬆說,她們大陸新娘她們隻是希望大陸新娘也能享有外國籍新娘同樣的基本權利。她並呼吁台灣當局,不要再拿政治來壓大陸新娘了,她們苦、她們悲、她們更無辜。
孩子半夜哭找媽媽
“一個4年恰恰好,兩個4年把牙咬,3個4年會死掉”這個順口溜代表著大陸配偶與其家人的心聲,他們認為當局若在加長取的身分証的期限,隻會增加這些家庭的痛苦。一位娶大陸配偶的謝先生無奈地說20日之所以要走上街頭,是希望爭取大陸配偶的人權與自由,目前對大陸配偶身分取的的限制,完全是不合理的。
“小孩每天晚上睡不著,吵著要找媽媽,我卻隻能跟他說,媽媽一定要回去一下,隻要乖乖的,她馬上就會回來了!”謝先生常常在半夜摟著孩子,細細訴說著媽媽不在家的原因,當謝先生在陳述遭遇時,在他的眼中看到的,盡是台灣的因為大陸政策導致親人定期分隔兩地的無奈。
謝先生表示,他與大陸的另一半已經結婚6年多了,他的妻子在剛來台灣的前兩年,受限於處在探親階段,每半年就必須要回去大陸半年,常常必須分隔兩地﹔直到現在的團聚階段,還是得每隔一年就要回去大陸3個月,想想這段期間孩子才剛出世,在妻子不再的那段時間,每天晚上都要找媽媽,一個大男人帶著孩子生活,心靈上的的思念之苦可想而知。
謝先生強調,許多大陸配偶來台灣,隻能每天痴痴地等著“合法”身分的那一天。在“合法”身分到來之前,即使要找工作,拿的隻是工作証,根本就像外籍勞工,不僅待遇不合理,甚至連工作都難找,很多老板都會質疑她們的身分,這種痛可台灣當局知道嗎?很多大陸配偶甚至因此得了憂郁症。
王伯伯為老婆拼了
老兵王伯伯,拖著不穩的步伐,在大陸配偶的抗議活動中,用顫抖的聲音大聲呼口號。王伯伯說,他是為了老婆拼了!一定要當局拿個公道出來。在活動的另一邊,郭先生也抱著上中班的小女兒,在人群中默默的為太太的身分而努力。
王伯伯是個老兵,每個月隻有1萬多元的終身俸,2年前娶了江西的太太,想要有個老伴能夠互相照顧,不過因為還處在探親階段,所以他的太太每半年就要回大陸一次,每次半年的分隔時間。王伯伯說,年紀這麼大了,不知道還有多少個半年可以等。
每個家庭都要幸福
來自廣西桂林的大陸新娘蔣文瀚11年前嫁給台灣老兵,去年取得台灣身分証,接受台北市安排在台灣工作,跟大陸前夫生的兩個小孩,隻能讓滿20歲的女孩子以照顧養父的名義來台,但小男孩隻有12歲,即使台灣的老公辦好領養手續,依規定還是不能來台。
蔣文瀚強調,大陸新娘不都是為淘金而來,而是為家庭幸福而來,她在台灣工作11年,19日又代表大陸新娘跟台聯“立委”陳建銘辯論,讓她最感嘆的是台灣人愛心不夠,將大陸人視為敵人,她要號召大陸新娘“團結”起來,共同爭取大陸新娘與外國新娘享同等權利,不能等到8年、甚至11年才取得身分証,應該4年就取得身分証。
新聞背景
台修改條例:
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份証須等更久
台灣當局將修法改變大陸配偶在台灣的居留權,採取“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原則。修改條例后的新制度讓大陸配偶獲得身份証的等待時間從原來的8年增加到11年。
新制度修改的部分包括大陸配偶在結婚后即刻可以來台灣“團聚”,不必每半年出島一次﹔“團聚”滿兩年后進入四年的“依親居留”階段,可以申請工作﹔在“長期居留”階段,能彈性往返兩岸,並擁有完整工作權,無需申請﹔最后繼續長期居留,類似其它“國家”的永久居留制度。
但是,大陸配偶在新制度下將必須等待更長時間,才能取得台灣的身份証,從原來的平均8年延長到11年。
對於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待遇的不同,相關人士表示,后者的管理根據“國籍法”,而前者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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